產品分類
1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加氫口的定義、型式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。
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壓縮氫氣為工作介質,工作壓力不超過35MPa,工作環境溫度為-40℃~60℃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454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術語
GB/T 24549--2009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
3術語和定義
3.1
GB/T 245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加氫口receptacle
加注時,車輛與加氫槍相連接的部件總和。
4型號
4.1基本結構型式見附錄A。
4.2加氫口型號由以下三部分組成:
5要求
5.1一般要求
5.1.1接口型式及尺寸應符合4.1的要求。
5.1.2加氫口應符合GB/T 24549--2009中4.2.2的有關規定。
5.1.3加氫口應有防止水和灰塵進人接口并能防止接口損傷的防塵蓋,應有防止防塵蓋丟失的裝置。
5.1.4加氫口應有接地連接裝置,除非車輛上有其他能消除靜電的措施。
5.1.5加氫口應有防止壓力超過標稱壓力的壓縮氫氣通過加氫口的功能。
5.1.6加氫口與氫接觸的材料應與氫兼容,在設計的使用壽命期限內,不會發生氫脆現象。
5.2性能要求
5.2.1氣密性
按6.3規定的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,用檢漏液檢查如果1min之內無氣泡產生則為合格。
5.2.2耐溫性
按6.4規定的方法進行耐溫性試驗后其氣密性應符合5.2.1的要求。
5.2.3相容性
加氫口與氫氣接觸的非金屬零件,按6.5規定的方法進行相容性試驗后,其體積膨脹率應不大于25%,體積收縮率應不大于10%,質量變化率應不大于10%。
5.2.4耐氧老化性
加氫口與氫氣接觸的非金屬零件,按6.6規定的方法進行耐氧老化性試驗后,不應出現變形、變質、斑點及裂紋等現象。
5.2.5液靜壓強度
加氫口承壓零件按6.7規定的方法進行液靜壓強度試驗后,應不出現任何裂紋、永久變形。
5.2.6耐撮性
加氫口按6.8規定的方法進行耐振性試驗后,所有連接件不應松動,其氣密性應符合5.2.1的要求。
5.2.7耐異常壓力
加氫口按6.9規定的方法進行耐異常壓力試驗后,所有連接件不應松動,其氣密性應符合5.2.1的要求。
5.2.8耐久性
加氫口的單向閥完成耐溫性試驗后,按6.10規定的方法再進行耐久性試驗,試驗后不應出現異常磨損,且應符合5.2.1氣密性的要求。
6試驗方法
6.1一般規定
6.1.1試驗條件
除非另有規定,試驗應在下述條件下進行:
a)試驗環境溫度為15℃~35℃;
b)試驗介質應為清潔的干燥空氣或合適的惰性氣體。
6.1.2測量參數、單位殛精確度
測量參數及其單位、精確度要求見表1。
6.2外觀殛尺寸檢驗
用目測法對加氫口進行外觀檢驗,必要時可增加尺寸測量。
6.3氣密性試驗
加氫口的單向閥處于關閉狀態時,加氫口出口端通以惰性氣體(氮氣10%,氮氣90%),分別在0.5MPa、43.75MPa兩種壓力狀態下進行試驗,每個測量點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min,用檢漏液檢查氣密性,如果1min之內無連續氣泡產生則該試驗結束。
6.4耐溫性試驗
加氫口的單向閥處于關閉狀態,從加氫口的出口端充入35MPa的壓縮空氣或氮氣,將其放入恒溫箱內,溫度從室溫逐漸升至60℃±2℃,保溫8h;然后取出在空氣中冷卻至室溫,再將其放入低溫箱內,逐漸降溫至-40℃±2℃保溫8h;最后取出待升至室溫后,按6.3所述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。
6.5相窖性試驗
加氫口與氫氣接觸的非金屬零件應在23℃±2℃的正戊烷或正己烷中浸泡72h后,再于常溫下放置48h后,測量其體積變化率和質量變化率。
6.6耐氧老化試驗
加氫口與氫氣接觸的非金屬零件,在溫度為70℃±2℃、壓力為2.1MPa的氧氣中放置96h,目測其變化狀態。
6.7液靜壓強度試驗
將加氫口的出口端密封,并通以52.5MPa的水壓,持續時間不應少于1min。
6.8耐振性試驗
將試件可靠地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,從5Hz~60Hz每個頻率點都需要振動8min,振幅如表2所示:
試驗時,橫向縱向各振動一次,如果加氫口不是放射性對稱,應在相互垂直的兩個方向進行振動。
6.9耐異常壓力試驗
在加氫口和加氫槍連接后,任意方向施加670N的壓力,滿足5.2.1要求為合格。
6.10耐久試驗
加氫口的入1:3端接通高壓氣源,試驗壓力從0MPa升至43.75MPa,使單向閥處于開啟狀態。然后,入口端泄壓為0MPa,使單向閥承受43.75MPa的壓力并處于關團狀態,保持時問不少于2s;再將出口端泄壓為0MPa,使單向閥作周期性開啟、閉合。單向閻開啟,關閉一次為一個循環,單向閥開啟、閉合頻率不高于15次/分鐘。耐久試驗總循環次數為30000次。試驗結束后應立即進行6.3的氣密性試驗。
7檢驗規則
7.1檢驗項目
檢驗項目按表3。
7.2出廠檢驗
逐只檢驗外觀、氣密性,符合5.1、5.2.1的要求,判定為合格。
7.3抽查檢驗
7.3.1抽查檢驗項目應按表3的規定進行。
7.3.2抽查試件,應從近期生產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批次中抽取,抽樣基數不少于100件或根據需要突擊隨機抽樣,抽樣數量不少于3件。
7.4型式檢驗
在下列情況之一,加氫口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檢驗。對新設計的產品還應符合5.1的要求進行產品設計審查。
a)新設計或設計參數、工藝、材料有重大變更時;
b)停產半年以上,重新恢復生產時;
c)連續生產滿一年時。
8標志
加氫口外保護蓋內側應有明顯的、包括工作壓力、氫氣標志在內的相關標志。如"35MPa、氫氣"或者"35MPa、H2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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